经过一周的调查,基本上还原了事故的来龙去脉。
经查,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某个连队军械员,在收枪的时候,无意中扣动了某支枪的扳机,而那支枪,子弹却因某种原因,未退出枪膛内的子弹。
而具体是哪支枪的子弹,被哪个人扣动扳机的,却一时也无法得出确切的结论。
事故的人为因素,可是由于射击现场的组织者,对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组织不严密,工作麻痹大意造成的。
因此,在现场组织手枪射击训练炮兵股,作训股副营职参谋,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而调查组,经过深挖细抠,有人反映,炮兵股长,在中午,在饭店吃了饭、喝了酒,明知下午要组织机关干部的实弹射击的的情况下,中午还参加了同事的宴请。
事情的原委,是这样的。家住外地的炮兵股长的家属,来到部队探亲。为了表达对炮兵股长的感谢,对股长家属的关心,炮兵营一个连队的连长,就利用中午休息的时间,请炮兵股长和他家属,以及其他几位作陪的干部,在九里镇的一家饭店,吃的饭。在席间,每个人喝了几瓶啤酒。
中午吃饭,喝点儿酒,原本也没有什么。但喝了酒,如果没有出现任何问题,其实也没有什么。
但是,炮兵股长,上午受领了团队赋予的组织机关干部进行实弹射击的任务。
其实,中午的时候,炮兵股长,也只喝了一瓶啤酒。他明知下午有任务,也就没有多喝。要是按他平时的酒量,就是喝上十瓶八瓶的啤酒,也不在话下。但事实上,他只喝了一瓶儿。
但是,由于,在他的组织下,训练过程中发生了事故,造成一名军械员,被残留在手枪中的子弹所伤,喝酒,也就成为问题了。
团里在经过调查后,向师党委提出了处理意见,给予在现场组织的司令部炮兵股长汪某某,副营职参谋某某,严重警告处分。
杨文斌觉得,这两名干部受处理有些冤枉。因为,从他们两个的授课和教学能力来看,都是非常强的,他感觉听了他们两个人的教给的射击方法按照去做,都能将射击成绩提高到中等以上。
但是谁会想到,在最后阶段会出现验枪不彻底的问题,也不知道谁在枪中打剩下一发子弹,因此闯了祸。还是说百密一疏。
要是用哲学方法说,就是这次事故的发生,具有偶然性。但是,由于,这个不落实射击管理的相关制度,从而使事故的发生,又具有了必然性。
但是要是不组织机关干部的射击就不会出现这样的问题。
就是,干的多啊,失误也多。不干事的人,永远不会出现失误。因为他没有去干。他只是在那儿看在挑战毛病。
万幸的是,战士,只是受伤,没有生命危险。想起来也是后怕,如果,子弹再往上抬一抬,再往上偏一偏,就会打到战士的头部或心脏,那么,后果可就比现在严重的多了。也许会有生命危险。
可是,击中了男人的要害,这个后果也是很严重。如果这名战士以后结婚了,却失去了生育的能力,那么,他会多么痛苦,由此,而痛恨射击训练的组织者呀。
在没有发生战争发生的情况下?只是在一次普通的训练中,就给战士带来了这么大的遗憾和伤害,也确实,如果站在战士这个角度来讲,很委屈,后果很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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