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兰马县法院对大张村的几名涉案嫌犯进行非公开审判,首犯就是张云会,检方提出的罪名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徐虹受大张村村民的委托,为张云会等人辩护。她站在辩护席上,身着黑色小A字裙,卡其色的深V单扣小西装,领口系着明黄色的领结,简洁流畅的线条尽现女律师的干练知性,单扣收腰让她身姿婀娜,细长流畅的领口,勾勒出曼妙颈线,明黄色的领花烘托出女性的柔姿。她盘秀发,着淡妆,神情端庄高雅严肃,给人冷艳的感觉,在肃穆威严的审判大厅里她是最靓丽的景色。
她站在辩护席上激昂陈词,优美的女声里透露着无比的坚定和自信。
……
作为张云会的辩护人,在接受了委托以后,我花费大量的时间研究本案的具体情节和检察官提供的材料,也阅读了大量相关的判例。但是,在我思考本案材料时,有一个问题时常闯入我的思维,这个问题常常强烈地干扰甚至中断我对本案具体情节的推敲。
这问题就是:作为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人民公仆,国家干部,应该如何执政?如何体现共产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
从检察官提供的材料可以看出,本案的发生不是一起突发的孤立事件,而是一个不断累加不断激化的连续性事件,从大张村村民上访、越级上访、集体上访、冲突发生到事件激化发生本案,以致走到今天的刑事法庭上。
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可以看到一个明显的分水岭,那就是农民群众的上访问题没有得到解决,然后才是农民群众自主自发的过激的维权活动。可以说大张村村民上访无果与本案发生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
在大张村村民不断上访过程中,我们兰马县县乡两级干部是不是创造了可以奉为楷模的干群鱼水关系?如果没有,是不是创造出了最低限度的和谐的干群关系?构建和谐社会关系的主要责任人是谁?是农民群众还是国家干部?
我曾经查阅了人民日报在当年报导焦裕禄书记的事迹,看看焦裕禄书记是如何处理群众利益的。人民日报是这样写的:“1962年秋天,正是豫东兰考县遭受内涝、风沙、盐碱三害最严重的时刻。党派焦裕禄来到了兰考。第二天,当大家知道焦裕禄是新来的县委书记时,他已经下乡去了。他到灾情最重的公社和大队去了。他到贫下中农的草屋里,到饲养棚里,到田边地头,去了解情况,观察灾情去了。”
这就是焦裕禄对影响农民生活的严重自然灾害的态度。这段描写曾经激励了多少人!曾经使多少干部立志为人民的幸福贡献终身!也许有的干部在听我说焦裕禄,感到十分可笑。他们可能在想:“现在是什么年代了?你还在这里说什么焦裕禄!”
我认为不对!非常的不对!焦裕禄的精神是永存的。焦裕禄的精神是我们执政党为人民服务精神的高度体现。是我们共产党的生命。如果一个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没有丝毫的焦裕禄精神,从根本上说,他就不是人民的公仆。
就本案相关的事实而言,现在我们面临的不是天灾,而是一个旷日持久的农民上访、集体上访、冲突、再激化的社会不稳定的事件。正是这个事件把我的委托人带入了今天的法庭。
我们完全可以设想:如果焦裕禄同志在兰马县,会不会发生这样的事件?如果我们的县乡干部都能有焦裕禄的工作精神,心中时时刻刻挂念着农民群众,时时刻刻想着给农民群众解决问题,维护农民群众的利益,那么今天这起案子还会发生吗?我想一定不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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