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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6章 没有最奸,只有更奸 四

2021-09-03 作者: 大罗罗

皇宫,崇政殿。

官家赵佶端坐在御座之上,宝相庄严,好一副有道明君的模样儿。

大殿之中,宰执、枢密、御史、翰林学士、中书舍人等等重臣,或是端坐在杌子之上,或是恭谨肃立,或正在起立发言。

正在发言的是翰林学士兼同知枢密院事蒋之奇。

蒋老头发言的内容和“北粮南运”有关,他在元丰年间当过好多年的六路发运副使和六路发运使,而且颇有政绩。在任期间主持开凿了龟山左面至洪泽湖一段新河,不仅增加了运河的运输能力,还使淮河分流,减轻了水患。因此是公认的漕运专家,他在报纸上看到了“北粮南运”的建议,觉得非常有见地,所以就上了奏章请求试行。

不过他并不赞成由界河市舶司主持北粮南运,而是主张由六路发运司统管。原因也很简单,六路发运司北运的粮食多少不仅取决于运河的承载能力,也取决于六路发运司籴买米粮的数量。在六路上供的六七百万石米粮中,籴买数量约有一二百万石,其余都是收缴的赋税。如果要增加一年上百万石的运输量,六路发运司就必须籴买更多的米粮,还要建造更多的纲船,而且还要考虑东南六路的粮食生产情况。总之就是一个非常麻烦的事情……

滔滔不绝说了一大堆废话的蒋老头当然不会知道,武好古这个奸臣压根就没考虑要从东南六路大量够买粮食走海路北运——《文曲星旬报》刊登的那些从海州北运米粮的建议都是骗人的,海州的粮价并不算低廉,绕过山东半岛的海运路线也太长,虽然顺风情况下是花不了太多时间,但是路线一长就容易出海难事故。种种因素相加,运粮的成本是不低的,那么界河市舶司上哪儿去牟取暴利?

武好古真正的盘算是用从海州够粮北运的名义来向朝廷索价,然后少量从海州购买粮食海运北上,大量从辽国的东京道买粮食。

辽国东京道就是后来的东北大粮仓啊,土地肥沃,人口稀疏,大片的黑土地没有被开发,增产的空间很大,而且有辽河水运和渤海湾海运,运输成本也不高。

如果武好古让界河市舶司在界河商市采购辽国东京道的小麦以代替来自大宋东南的稻米,再参考从东南六路籴买稻米的成本来订价。那么单是每年七八十万石(从海州购买二三十万石)的东京道小麦,就能让界河市舶司吃到几十万缗的差价!

宋徽宗现在也不知道武好古的盘算,所以他觉得蒋之奇所言还是有点道理的。不过他也没有马上做出决定,而是在蒋之奇的话的说完以后,不置可否地思索了一会儿,就将话题引向了一桩奇案。

“不知诸卿可知道最近开封府出了一桩死人娶两妻的奇案?”

听到赵佶的话,在场的旧党大员们心中都是咯噔一下。

最近开封府可出了不止一桩死人娶两妻的奇案!如果皇宫外面的这桩奇案最后判定余氏同死去的陈大郎的复合无效,那么宫中的孟皇后怎么办?

如果判定余氏和死去的丈夫复合有效,那么就等于承认了一夫可二妻和死人可娶活人为妻……那儒家人伦还要不要了?不要人伦不成了禽兽了?为了一个孟皇后,就让大家都去做禽兽也不行啊!

这事儿还真是难办啊!

“陛下,”次相曾布发言了,“臣知道此案,臣以为余氏和陈大郎的和离虽然不妥,但是在陈大郎死后复合更加荒谬。死人怎能娶活人为妻?一夫又怎能娶两妻?此等做法有违人伦之道,乃是无知老妇出于婆媳之情所为,开封府不能因此坏了人伦大道。”

“和离既然不妥,那就应该是无效的。”韩忠彦硬着头皮发言了,“因此余氏一直就是陈大郎的正妻,而后娶的王氏不应该被视为正妻!”

御史中丞赵挺之插话道:“和离不妥也离了,有开封府的文书为证,如何无效?而王氏入门又有三媒六聘,礼法俱全,如何不是正妻?若三媒六聘娶进来的妻子都可不算,那人伦之道还不俱坏?”

旧党这边的范纯礼也硬着头皮起身发言:“婚姻之道当从父母,陈大郎违逆母命,离弃结发,是为不孝。我朝孝治天下,应当判处离异无效,所以余氏才是陈大郎的正室。”

“不孝有三,无后为大!”新党方面的李清臣接过话题道,“余氏因为无子被弃,陈大郎所为是符合孝道的,而当时陈母也未在开封府提出异议,因此不能判定陈大郎不孝。之后陈母主张陈余二人复合,乃是因为陈大郎至死无后,可见无后之根源不在余氏,且陈母和余氏情若母女,所以才将余氏接回。离异之事虽然对余氏不公,但是并不有违孝道,而且陈大郎也拿出资财,妥善安置余氏生活,因此也不违反三不出中的有取无归。所以陈大郎和余氏的和离,完全是合法有效的。”

这事儿的道理当然在王氏一边了!何天然何大状一年三千缗的薪水不是白拿的!所以旧党的几个君子怎么都说不过新党奸臣的。而且……旧党的君子们也不是金牌讼师啊!他们是科举考出来的官这个不错,但是宋朝的科举不考律法,虽然在高中后会进行一律法方面的培训和考核,但是这种培训考核往往流于形式,并不能让官员成为法律方面的专家。

而且儒家官员的法律意识通常比较单薄,这和儒家思想中轻法律,重教化的路子有关。

而与此同时,宋朝的讼师却是经过专门的“讼学”培训,有专门的教材,有专门的行会,还有师傅带徒弟,早就一个个比猴还精了。

官员怎么可能玩得过讼棍?所以逼不得已之下,大宋朝廷只得出台了“告事不干己法”的规定,用来打压讼棍。不过这条法律只能压缩讼棍在堂上的活动空间,写状纸,串口供,寻漏洞,找证据等等法律方面的活动,还是需要讼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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