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她接受了程玉夏的建议,将别的玩偶店告上公堂。
前县令觉得这件事难办,搁置这个案件。
等到女县令花月容走马上任,在案卷里发现何青宛告别的玩偶店,她觉得有趣。
这个从未出现过的案子该怎么判?
玩偶的设计图不用看,拿到玩偶之后,无需拆开,也能仿制一个相同的玩偶。
仿制有罪吗?
花月容和幕僚商量了一番,叫来何青宛和别的玩偶店,升堂了。
抄袭的玩偶店认为他没有错,玩偶这么简单,这么容易做的东西,他照着做来卖钱难道不行?
何青宛得到程玉夏指点,只说玩偶的设计图属于玩偶店,别的玩偶店抄袭了她家的玩偶设计图,侵犯了她的利益。
很新鲜的说法,花月容考虑一番,认为何青宛的说法有道理。
但是,何青宛用了大熊猫的卡通形象,别的玩偶店难道不能用大熊猫吗?
大熊猫可不是何青宛家的。
何青宛拿出两张设计图,两张设计图都是大熊猫,但是形象迥然相异。
何青宛道:“每个人都有眼睛鼻子耳朵,可长得一模一样的两个人不常见,大熊猫也一样。我的大熊猫是长得这个样子的,你们用了这个样子,就是抄袭。”
有道理。
花月容听取双方辩词,做出断案。
玩偶的设计图是机密之物,别的玩偶店不可以窥探,窥探便是恶意盗窃财物,会被判以偷窃的罪名。
所以,何青宛家的玩偶,别的店铺可以跟风,但是玩偶不能太相似。
就这样,何青宛家的玩偶仍然有仿制,可仿制品不十分像,彼此的区别能看得出。</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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