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方当事人梁丽的确是法律观念单薄,法制观念低下,根本没有经过法律教育。而导致其在本案中的地位在一定程度上也属于弱势群体。并且,在同事的眼中,梁丽的为人也是有目共睹的,是一个老实,本分的人。说明她的人品口碑也是较好的。之前也没有过犯罪前科,表明其没有对社会存在危害性。
综上所述,被告人梁丽是处于被动地位,且根本无主观犯罪故意,没有盗窃的嫌疑,因而其行为不属于《刑法》第264条所规定的盗窃罪,所以我当事人梁丽不构成犯罪。我请求人民法院宣判被告人梁丽无罪。
并且我当事人梁丽案发后态度较好,也积极的配合警方,尽全力减轻自己的失误与过错造成的不利后果,我当事人梁丽对社会的危害性也相对较轻,且已经尽力弥补,也未给他人造成实际的重大损失。产生的后果也相对较轻.因此请求法庭依据“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本着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政策,以教育为主要目的,以及考虑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关心。作出公正的判决。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王某
我正看着呢,某人的下一个辩护词又发过来了,我翻了个白眼说道“不是,姐姐你有完没完啊,为什么最近作业这么多,你不是还没有毕业嘛?又还没开始啊?
婚姻关系外的公民是否享有生育权
关于“婚姻关系外的公民是否享有生育权”的问题,我的观点是不支持的。我不认同应该赋予这样的公民生育权。
首先,我没有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这个问题的时候,仅仅是从一个社会公民,人伦道德的角度来讲,我就不支持。理由有二:
一是虽然现在的中国是一个比较开放的国家了,但是其实人们还是很传统的,对于未婚妈妈,不论是工作,还是以后可能的婚姻生活都会造成不小的负担和压力。二是,我们经常会看到电视剧里男子虽然发生了婚外情,但其实并没有想结束婚姻生活,而婚姻关系外的女方也往往是因为怀孕而想要逼迫男方离婚,与自己结婚,而导致家庭的破裂,所以我觉得,如果婚姻外的公民不享有生育权,那么也会在一定的程度上减少这样的案例,可以促进社会和谐。
从小孩的角度来讲,他们是无辜的,可是一出生就要承受来自社会各方的压力和伤害。幼年身心发育不全,会对他以后整个人生都造成无法磨灭的伤害,甚至,如果他们不能很好的处理这些问题,也可能会造成一些别的新的问题。所以我不支持。</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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