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出版单位向任何单位或个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或者书刊版面,也视为买卖书号、刊号的行为。
对于实施了买卖书号、刊号行为的出版单位,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法的,由人民法院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香港地区,任何个人或社团只需花两三千港币就可以注册登记成立出版机构。有些20世纪80年代来港、比较熟悉香港环境的新移民,就在香港正式登记了“出版社”,把书号卖给大陆地区的作者。据统计,这类出版社有黄河文化出版社、亚洲出版社、南洋出版社、长城文化出版社、东方文化出版社等。蓝海文见此,也就在香港批准注册了“天马图书有限公司”,自任董事长。据介绍,公司有600多平米的编辑部,有不坐班的编审十多人,已经出版了数千种图书。不过,这些书大部分都是在大陆出版的图书。他喜欢写诗,着有20余种诗集,习惯称自己的寓所为“造诗楼”,名片上除了董事长头衔之外,还有“国际桂冠诗人”、“世界华文诗人协会会长”、“香港诗人协会会长”等自封的头衔。与他联系书号的大陆作
者多是诗人,此外还有作家、教授、研究员等。由于这些人在信中都表达了在大陆买不到书号、买不起书号的苦衷。他深表同情,因此断然决定:向大陆亏损性地全面开放“国际统一书号”。他宣布:“天马书号1991年、1992年的全部免费赠送,1993年的只收成本费300元。”
后来,他又发了一份《天马“国际书号”使用须知》,其中说:
“天马图书有限公司向所有支持开放改革的诗人作家和作品(无论诗歌、散文、小说、报告文学、剧本或有价值的学术着作)全面提供‘国际书号’。凡有品格有水准的作家,只要直接来信均可获得。”
“本公司之‘国际书号’原本不收任何费用,只因支出庞大,现决定:自1993年1月1日起,每个书号象征性地收回‘登记费’人民币200元以弥补管理费的损失。只要将书名、作者简介连同登记费挂号寄来本公司,收信一个星期内,即将‘国际书号’及‘委托出版书’寄出。”
这份“使用须知”就寄到大陆许多省市文联、作协及作者手中,引起了轩然大波。实际上,蓝海文的活动完全违反了国家的有关出版
管理规定,助长了非法出版活动,加剧了图书市场的混乱。
他在大陆的代理人叫尚建国,原深圳海天出版社的编辑,也是沙市市新世纪文娱有限公司总经理。他同时以天马图书有限公司、香港文学报社出版公司、香港新世纪出版社的名义活动,同时兜售香港7家出版社的书号。他虽然是海天社的编辑,但长驻武汉。他兼有三种身份,既是出版社的正式编辑,可以名正言顺地四处联系作者组织书稿;又是香港出版机构的大陆代理人,可以倒卖书号,通过正式途径将拉到的书稿从海天出版社抽出来,以香港出版机构的名义出版;还是一个无所不能的书商,不但卖书号,也自己组织图书的印刷和发行。1992年12月3日,尚建国倒卖香港书号案被列为“12·3专案”处理。1993年3月,尚建国在沙市市被捉拿归案。据调查,他共使用香港书号65个,出书88种,共28万余册。案件涉及24个省市区的80个县市289人及32个印刷厂。用其书号出书的作者共有95人,其中党政干部43人(其中地市级1人,县团级7人,一般干部35人)、教育界人士30人、文艺界人士14人、其他职业8人。
1994年4月,尚建国被湖北省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一)对图书质量的管理
1.图书质量的项目及其标准
(1)内容质量标准:合格与否以《出版管理条例》第25、26条的相关规定为依据。
(2)编校质量标准:合格与否以差错率是否不超过万分之一为依据。
图书编校差错率,是指一本图书的编校差错数占全书总字数的比率,用万分比表示。图书编校质量差错主要包括文字差错、标点符号和其他符号差错、格式差错三类。
文字差错包括:
错字、别字、多字、漏字、倒字、混用简繁体字的差错;
知识性、逻辑性、语法性差错;
外文、少数民族拼音文字、国际音标、汉语拼音的拼写差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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