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获得总局批准后,主办单位才可向省局登记并领取出版许可证。
3.再持出版许可证或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并依法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并依法领取营业执照。
4.经批准设立的互联网出版机构,还应持出版许可证到省级电信管理机构办理互联网接入服务等相关手续。5.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电子出版物出版社和互联网出版单位自登记之日起满180日未从事出版活动的,报社、期刊社自登记之日起满90日未出版报纸、期刊的,由原登记省局注销登记(注销互联网出版机构登记的还要向省级电信管理机构通报),并报总局备案。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发生上述情况的,出版单位可以向原登记省局申请延期。应当依照新设立出版单位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经总局审批同意的有:
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合并或者分立,出版新的报纸、期刊,或者报纸、期刊变更名称。
出版单位属于事业单位法人的,还应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属于企业法人的,还应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互联网出版单位若有这类变更事项,还应持总局的批准文件到省级电信管理机构办理相应手续。
出版单位如有其他变更,应当经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向所在地省局申请变更登记,并报总局备案,相应地到原登记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出版单位不论是主动停业还是被迫停业,或者有违法行为而被吊销出版许可证,都应向所在地省局办理注销登记,并报总局备案后,到原登记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互联网出版单位还应到省级电信管理机构办理相应手续。</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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