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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3章 各取所需的合作

1个月前 作者: 猪熊

这些粗浅的开发技术,林灰并不介意同超级细胞方面进行一定的技术共享。

当然,钱要到位。

林灰渴求大量的现金。

而超级细胞似乎也不差钱。

一个需要钱,一个不差钱的情况下。

各取所需,自然很容易就促成林灰和超/级/细/胞合作的契机。

总之,谈判进行地很顺利。

更何况在此之前林灰已经和超/级/细/胞方面达成过意向书了。

正式合同只是进行若干细节的商讨即可。

而且涉及到正式合同,林灰受到先前快捷指令这个软件转让签约过程的启发。

——决定将一个金额超级庞大的合同拆分成若干个子合同的形式。

尽管拆分之后的合同和正式合同相比换汤不换药。

但却大幅度降低了决策成本。

决策一个上亿美元的合同所承担的压力远不是决策十多个几百万~1500万美元金额的合同压力所能比拟的。

此外通过将一个繁杂的合同拆封成若干个子合同可以大幅度降低决策成本。

同时也将大幅度降低律师费用。

如果是一个上亿美元的合同的话无论是林灰还是超/级/细/胞方面都是要按照百分比来计算。

如此一来一个成交金额上亿美元的合同最终成功签下来后估计也就只有法务人员成最大赢家。

而拆分成金额有限的子合同虽然也需要付出相应的律师费用。

但按照佣金付费跟按照百分比抽成显然是前者更加经济实惠。

因此对于合同拆分这点林灰和超/级/细/胞方面几乎没有任何纠纷。

除此之外还采用了很多化繁为简的措施。

不得不说,这些措施都很有成效。

这些措施大大简化了一些原本搞起来很繁琐的步骤。

这无疑对谈判效率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

事实也正是如此。

正式合同很容易就顺利达成了。

逾亿美元的天价合同

正式合同达成后,按照合同:

“甲方(软件转让方)林灰将《HILL CLIMB RAG》这款游戏转让给乙方(软件受让方)超/级/细/胞公司。

甲方将《HILL CLIMB RAG》这款游戏转让给乙方时所转让的权利应一并包括游戏的IP所有权。

拥有游戏IP后乙方可以对此游戏进行系列游戏的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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